清账公司清账逼迫下签订借条是否合法一、逼迫情况下签订借条是否合法1、在受到威胁、胁迫、恐吓的情况下所写的借条无效2、其内容不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受法律的保护。但被逼迫人在解除逼迫、威胁后,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,陈述被逼迫写下借条的事实,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,也为日后法院对被逼迫所写借条的合法性、真实性留下可贵的证据。3、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: 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。二、借条的诉讼时效怎么确定?借条纠纷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,按照诉讼法的规定,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。那么借条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?有两种情况,一种是借条上写了还款日期的,一种是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。写明还款日期的,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日期到期后的第二天起算,如果债权人在三年之内没有催告债务人,就丧失胜诉权。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,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,确定没有写明还款期起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,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:(一)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,实际上却未履行的,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;(二)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但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,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,就等于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,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,那么,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,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;(三)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,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履行的,例如债权人没有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,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,那么,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,诉讼时效也不起算;(四)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,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,并且否定债权的存在,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,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;(五)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,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,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,在该期限届满时,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,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,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。一方因为受到了他人的威胁、暴力,逼于无奈之下而写下的借条,由于违反了《民法总则》《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中平等自愿的规定,所以这样的借条一般是无效的。而实践中就需要有证据证明,写的借条确实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作出的,格外也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之前借钱的凭证。
晋宁县位于云贵高原中部的滇池南岸,是金沙江与红河的分水岭。属低纬高原亚热带季风气候区,气候资源丰富、类型多样,有明显的“立体气候”特征。冬无严寒,夏无酷暑,真正的四季如春,冬季稍有低温,夏季略有炎热之感。干湿季分明。冬春季以晴好天气为主,夏秋季雨水虽然稍多,但很少有江南梅雨的连绵无休,多为三两天的阵雨。复杂多变的气候和地理环境也造成各类气象灾害频发,干旱和洪涝、低温、冰雹、大风等灾害是我县最主要的气象灾害。主要气象要素多年平均气温为14.8℃,平均最高气温21.6℃,平均最低气温9.7℃,极端最高气温31.6℃,极端最低气温-6.2℃,最热月7月,平均气温仅有19.5℃,最冷月为一月,平均气温也有7.8,平均无霜期达240天,年气温变化平稳。多年平均年降水量900毫米,干季(11-4月)的平均值为120毫米,占全年降水量的13.3%,雨季(5-10月)的平均值780毫米,占全年降水量的86.7%。年最多降水量为1970年的1172.1毫米,最少降水量为1988年的544.8毫米,年均雨日≥0.1毫米的有125天左右;≥50毫米的降水日数,多年平均值为2天;≥100毫米的降水日数平均不到一天,也就是我县境内暴雨以上出现频率仅为0.5%。年均日照时数为2291.2小时,占可照时数的51.6%。有雾日多年平均为3天左右,出现频率1%,最多年份为11天,最少年份则没有。降雪日年平均为1.6天,出现频率0.4%。我县常年盛行西南风(风向频率为30%),年内平均最大风速出现在春季。一日内风速最大值出现在下午14-15时,最小值出现在夜间和清晨,日均风速≤4.0米/秒,最大风速一般≤15米/秒,极少出现8级(17米/秒)以上大风。